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3-03-15 浏览量:15805

案由经过:2018年4月11日,申请人李女士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在公司担任审计一职。因某置业公司效益不好,中断缴纳李女士2021年的生育保险,2021年12月31日李女士分娩一男婴,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8日期间李女士休产假188天。李女士的月工资9000元,组成部分为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电话补助1000元。产假期间,某置业公司按照李女士的基本工资给李女士发了188天产假工资31333元(5000元÷30×188天),李女士认为公司应当按照其本人月工资9000元的标准来支付其产假工资56400元(9000元÷30×188天),双方据此产生争议,李女士诉至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齐产假工资差额25067元(56400元-31333元)。

案例分析: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正常休产假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某置业公司的原因未按时给李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李女士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应由某置业公司按照李女士产假前的工资支付产假待遇,申请人生产前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但其中包含了电话补助1000元,因电话补助不属于工资范畴,产假期间待遇应当以8000元每月来计算,合计为50133元(8000元÷30×188天),某置业公司应补齐李女士产假期间工资18800元(50133元-31333元)。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查明该案件事实后,由仲裁员向某置业公司解释了产假期间发放工资的标准,某置业公司认识到只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工资是不合法的,但因其效益不好,一时无法一次性支付李女士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李女士也考虑到公司的处境,与公司达成一致,分四个月每月支付李女士4700元,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制作了调解书,该案件以双方满意的结果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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