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22-05-28 浏览量:22546

1、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的互助保障形式,有政府支持、企业和职工参与、工会操办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团组织活动。


 

2、职工互助保障与社会保障、商业保险的关系

职工互助保障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保障形式,主要采取了互助保险机制,它与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又存在较大的区别。

三者的共同点:

1. 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起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

2. 职工互助保障和商业保险都对社会保险起着补充作用;

3. 职工互保与社保的共同点是非营利性;

4. 职工互保与商业保险的共同点有两方面:一是实施方式上遵循自愿性;二是遵循保险经营原则。

三者的区别:

第一,互保和社保的区别。社保是一种政府行为,它是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而承担的职责,它的职能是在国家法律授权下,通过社会统筹或税收形式,实行收入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因为社保涉及利益的再分配就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不能自愿。它为公民提供基本保障,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偿,失业有所帮”,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社保具有普惠性、法律强制性、基本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其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 减少贫困。互保是一种群体互助行为,是职工依据互助组织章程自愿参加并成为会员,在互保组织范围内互助互济,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其目标是促进社会团结,防止贫困。因此,其特点是群体性、自愿性、保障补充性等。互保与社保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于实施方式的自愿性和强制性,保障标准的基本性和补充性,成员范围的广泛性和有限性,以及法律依据的不同。社保依据《社会保险法》,互保依据《相互保险法律法规》《合作社法》《保险法》。

第二,职工互保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商业保险是市场行为,满足规避风险,保障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通过保险合同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两个主体之间建立一种严格的保险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商业保险满足了人民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安全需要。商业保险公司主要追求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明显的逐利性。互保组织与其会员之间不是单纯的契约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互助互济的关系,在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内,会员既享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又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因此,互保与商保的最大区别:一是经营性质不同,互保具有非营利性,商保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法律依据不同,互保依据《相互保险法律法规》

《合作社法》《保险法》,商保依据《保险法》《公司法》;三是会员关系与保险关系的要求不同,互保集会员关系和保险关系于一身,商保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合同契约关系。


 

3、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性质是什么?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性质特征主要表现为群众性、互助性、公益性。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新时期工会工作的一项新内容,工会组织的性质以及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决定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人民群众性的互助行为。是依靠工会组织力量号召广大职工参与,实现“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为他人献一份爱心,为自己保一份平安”为目的,发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精神,向发生特殊生活困难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互助活动。是工会

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公益性事业。
 


 

4、职工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条件是什么?

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团体组织职工入会。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 18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参加。


 

5、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特点是什么?

    (一)低额投入:按照不同的细则交纳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会费;

    (二)高额补助:符合细则规定们根据不同的情况享受保障待遇,给付互助保障金;

    (手续简便:参加、给付手续都由单位工会办理,方便职工;

    (四)给付快捷:30 天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参保单位,通过的话,互助保障金将同时支付;

    (关心职工健康, 全心全意为职工办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给予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职工经济帮助,同时给予人文关怀等。


 

    6、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中会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一)职工个人负担;

(二)职工所在本级工会、经费列支;

(三)单位行政补助;

(四)职工、本级工会、单位行政共同承担;

(五)其它


 


 

    7、我们单位暂时没有参加互助保障,但我个人很感兴趣, 像个人参保可以吗?

职工互助保障目前不接受个人参保,必须由所在单位集体参加。参保比例一般要达到 70%(女职工幸福互助保障计划 60%),20 人以下单位必须100%全部参保。

 

 

    8、保障计划有不等的会费金额,理赔金额也不同,有什么解释?

意外保障和大病保障是可以同时参加多份的,当然投保的份数越多,获得的互助保障金也就越多。比如特种重病互助保障计划,投保一份 35 元,一次性可或互助保障金 12000 元。最高投保三分,则最高一次性可获互助保障金 36000 元。同时特种重病互助保障计划还有另外一个投保方案,就是投保一份 80 元,一次性可获互助保障金 30000元,最高可投保三分,一次性最高可获互助保障金 90000 元。所以说每人每年可交纳 35-240 元不等的会费,一次性可获互助保障金12000-90000元。


 


 

    9、如果同时参加几个保障计划会不会有冲突,保障范围会不会有重叠?

只要在规定的参保份数内,各个保障计划并不冲突。


 

    10、大病类的保障计划都有免责期吗?那意外类保障计划有没有免责期?

大病类的保障计划参保前首要条件就是身体健康,但是职保会没有要求体检,所以对于首次参保大病类保障计划的,必须执行60 天的免责期,防止带病参保。在规定时间内续保的则不重新计算免责期。意外类保障计划不设免责期,参保和次日生效。

 

 

    11、意外类保障计划是根据什么标准来赔付的?能赔多少钱?)

根据会员伤残程度赔付,伤残程度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执行》。

 

 

    12、意外大病综合保障计划是不是同时只能选择一种理赔申请?)

不是的。如果在保障期内(过了大病免责期)发生意外达到理赔条件,同时又确认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又在保障期内发生意外事故符合理赔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意外和大病两项保障。


 

    13、如果我参加了特种重病保障计划或者综合保障计划,已经获得了理赔,那我明年还能继续参加特种重病和综合保障计划吗?)

如果已经获得过特种重病理赔的,不能再参加特种重病保障计划。重病类保障计划的首要条件是要求身体健康。而且特种重病保障计划是一次性理赔的,理赔之后保障要约即告终止。如果已经获得过综合保障的大病类赔付,仍可以参加综合保证计划,但只能就意外部分申请理赔,建议只选择意外类的保障计划投保。


 


 

   14、如果在我参保意外类保障计划后发生意外获得理赔后,同一保障期内又发生意外事故,还能理赔吗?再次理赔后明年还能继续参加吗?理赔金额会有影响吗?

意外类保障计划同一保障期内获得理赔后,再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可以再次申请理赔。第二年还可以继续参加意外保障。


 


 

    15、在职职工大病住院自负医疗保障计划的累计赔付也和意外类一样吗?能理赔吗?再次理赔后明年还能继续参保吗?理赔金额会有影响吗?

首次参加住院自负医疗保障计划的会员需要身体健康,在保障期内获得理赔,根据费用金额比例赔付。金额未满 6.5 万元的,次年要继续参加住院自负医疗保障计划,如果累计支付保障金仍未满6.5 万元,第三年仍继续参加,直至累计给付保障金满 6.5 万元为止。住院自负医疗保障计划要及时续保,一旦超过续保期就属于带病参保, 保障金限额剩余部分将不能再申请。而意外类保障计划由于没有免责期,不受续保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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