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限可以延长吗?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量:18877

案情简介:张某于2020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试用期的待遇为基本工资,转正后的待遇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2021年2月,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试用期转正考核。考核结果未通过,公司作出了延长张某试用期三个月的决定。在延长试用期期间,公司仍按试用期的待遇标准支付张某的工资。2021年5月,公司再次对张某进行了试用期考核,此次考核合格。2021年8月30日,张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1年10月,张某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关于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100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支持了张某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0000元的诉求。

法律分析:本案的焦点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超出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规定,该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为6个月,已达到法定最高上限,但公司以张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又于2021年2月延长了试用期延长至2021年5月。公司延长试用期,本意是希望多给予劳动者一次机会,但这一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理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二是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已经履行。该条适用范围包括约定试用期超出法定的期限标准以及不应当约定试用期而约定等情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多次约定试用期、不应约定而约定试用期等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以试用期满月工资报酬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风险提示:试用期是员工一般都会经历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的规定,可以使双方有一个互相了解和适应的过程,有利于建立较稳固的劳动关系。但是试用期不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有着明确的时间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标准范围内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反之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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